肖良志:治理聯賽可以下猛藥,要符合規律不能胡來
1月5日,國家體育總局新聞發言人針對聯賽中相關問題的治理發表了看法。我一直在關注相關事宜,所以感覺文章的信息量很大。
從改革和治理職業聯賽的角度講,為了能夠剎車,為了攻堅克難,為了立竿見影,的確需要非凡的魄力,敢于真抓實干和敢于碰硬,下一些猛藥無可厚非。
但是,猛藥也要講究科學,不可劑量過大,否則就會出事故,甚至出人命。
客觀地說,經過5年的燒錢運動之后,中超依然持續著昂揚奮進的勢頭,在國際化、世界化的道路上走得很歡實。過高的烈焰需要壓制,但不能使之湮滅。
發展和治理足球,都要符合足球的規律,要有長效機制,不可胡來。
足球已屬世界大同。足球的規則由誰來制定?自然是國際足聯。所以,中國職業聯賽的競技規則,應該服從國際足聯。
對于治理聯賽的猛藥,我有一種隱隱的擔憂,假設真的會開出一些猛藥,希望不要對職業聯賽帶來毀滅性的打擊。
下面,我猜想一些可能的猛藥,如果最終有的雷同,純屬巧合。
1、國內球員進球一個頂倆,國內球員整體進球多的球隊積分靠前。
這是一個聞所未聞的足球競賽規則。鑒于此前外界流傳的“籃球十條”,也鑒于發言人談到的具體場次積分微調,我做出上述第一個猜想。
鼓勵對本土球員的使用,對積分的方式進行微調,無非就是國內球員進球一個頂倆。如果雙方打成1比1或者2比2的平局,恰好有一支隊伍有國內球員進球,而另外一支由外援進球,則國內球員有進球的隊伍獲勝。
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逼俱樂部多使用本土球員,給本土球員更多的出場時間,使他們不再是比賽的配角,成為主角。
另外,到聯賽結束的時候,涉及到冠軍、降級、亞冠等名次的時候,如果積分相同,也可以通過比較國內球員的總進球數來決定最終的名次。國內球員總進球數多的隊伍,排名靠前。
如果“籃球十條”是真的,在要求CBA研究國內球員、外援進球多場次中不同的積分方式的同時,應該也適用于足球。但是,放眼世界足壇,在FIFA的會員協會里,有哪個國家的聯賽采取這樣的積分模式?
這個猜想,我自己都驚出一身冷汗。
2、對天價外援和天價年薪征稅,或者收取青少年發展基金。
客觀地說,外援的溢價率已經非常離譜。這里面,俱樂部被一些利益集團綁架,最終造成了現在的局面。因此,建立長效的財務公平制度,引入嚴重資不抵債后的“破產機制”,是好事。
對于那些引進天價外援和天價內援的俱樂部,收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足球發展基金或者青訓,也是不錯的政策。假設出臺這樣的政策,目的是為了讓俱樂部理性引援。但是,收取一定比例的資金,這個比例是多少?如果不超過30%,對于財大氣粗的俱樂部來說,就是毛毛雨,他們根本不在乎。除非,征收轉會費50%或者以上的基金,才會得到有效遏制。
另外,也可以對引進天價外援和天價內援的俱樂部征稅。不過,這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對天價轉會費如何征稅,依據是什么;二是球員的天價年薪都是稅后收入,在已經交稅的前提下,還能否再次征稅,或者依據是什么。當然,專門就此出臺一個征稅政策也是可能的。
從遏制非理性投資的角度講,出臺一些政策有利于聯賽穩定、健康地發展。對于俱樂部來說,讓足協掌握他們的真實財務狀況,可以更好地建立財政公平制度。
3、出臺新一輪的限薪令,轉會費也封頂。
出臺具體的限薪額度,和甲A時代的做法是一樣。往回看,既有教訓,也有借鑒。過去否定的東西,未必就是錯的。
為購買球員和工資設立上限,就是名副其實的“限薪令”。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把國內球員的頂新設置為500萬元,轉會費最多可能就是2500萬元;外援的轉會費最高設置在3000萬歐元,年薪不能超過1000萬歐元。
上述數字只是假設。
如果真的出臺具體措施,中國足協必須掌握各俱樂部作為實體企業的財政狀況,防止陽陽合同等。另外,對于簽字費應該出臺更為得力的措施,否則,投資集團可以不通過俱樂部直接走賬,足協無法查清。
4、對國內球員的綜合得分排名,與榮譽掛鉤。
還是假設“籃球十條”是真的,則足球與籃球十條的宗旨有些類似。比如說讓一些退役的優秀運動員進入足協或者職業聯盟擔任主要職務,通過綜合排名不斷炒作出屬于我們自己的足球明星。
但是,這個綜合得分應該怎么算?對于足球來說,球員的數據有很多方面,并不是進球多就應該成為明星。就像是有人稱外援占據了核心位置,問題是場上11個位置中哪個位置不核心?缺了哪個位置能行,缺了哪個位置就不行?
所以,我覺得這還真是個問題。
對于上述猜想,有些是可以接受的,有些可能是屬于腦袋被驢踢了。
當初,韋迪很是強勢,對黃健翔說他腦袋被驢踢了非常惱火。后來,韋迪承認自己干事的心情過于急迫,才說出或者做出了違背足球規律的事情。他還在中國足協全體大會上承認錯誤,認真檢討,稱不按足球規律做事真的不行。
如今,中國足球的改革又走到關鍵而又深水的階段,國家體育總局領導做事的心情也很急迫,如何讓自己的決斷符合足球發展規律,符合世界足球發展的趨勢,值得深思。切忌盲動,更不要屁股決定腦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