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紀中專欄:完善的法律法規是體育市場運轉的基石
在體育市場當中,無論是市場的主體還是市場的監管者以及與市場中的消費者或利益相關者,大家都要按市場的規則規定共同維護市場的有序和有法可依。尚沒有法律法規的要通過征求相關者的意見和既定的程序制定。一旦制定就要自覺遵守,不同意者可以不參與這個市場。法律法規就是一種社會契約,參與者就是同意轉讓一定的個人權利給這個市場群體并接受法定的管轄。
市場的規則是由市場的管理者牽頭制定的,有一定的強制性,否則就是一紙空文了。對違反者要進行依法處理。所謂嚴肅處理只是威脅性和提示性的。除非情節極端惡劣,負面影響太大,一般還是依法。所謂嚴肅也是罰則的上限而已。超出上限需要一定的批準程序,否則就可能是人治了。
在執法中出現一些問題爭議是很自然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人們對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會不同。對具體事實的判斷也會認識不同。因此,對任何現場判罰或事后處理決定必須有可上訴的一整套機制。這套機制必須由中立的仲裁者裁決,利益相關者必須回避。中國也可考慮建立由政府領導的體育仲裁庭。體育仲裁庭可以審查協會的章程和規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體育市場的主體包括各種職業俱樂部,參加某項活動或比賽應該是自愿的。自愿就包括有義務遵守相關的規定,而且不能按自己的意志來解釋這些規定。我們是有序的市場,不是任意討價還價的大集,不能無約束。
市場的參與者,包括市場上的體育消費者和市場規則的執行者,也要受更多的約束,社會法律法規秩序,體育運動秩序等各種規定。這是社會的一種體育文明和文化。
現在的與論對現狀有諸多的不滿,實際上是對各種體育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督促著迅速改進。對于不同的看法,哪怕是指責性的批評,只要不是惡意的毀謗和捏造,我們要海納百川。需要解釋說明就說,有不同看法也可以討論。
我們要的是和而不同。在大同之下對異可以討論,討論不等于對已定的可以不執行。改革宜在和諧的氛圍內進行,眼前的一些小益服從于長遠的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