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回應新政侵占球員權益:不可能對所有人公平
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記者公兵、姚友明)1月31日,中國足協出臺了《關于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于《意見》中“不溯及既往”“培訓單位首簽權是否侵占球員權益”“工作合同與培訓協議的關系”等焦點問題,中國足協日前進行了釋疑。
《意見》稱,“本實施意見由中國足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由于解讀角度不同,這句話引發了一定爭議。對此,中國足協副秘書長戚軍表示,“不是所有的(情況)都不溯及既往。”他以“出國前尚在與原單位培訓協議有效期內的球員轉會回國時的不同情況”為例解釋了“不溯及既往”的含義,“對在2018年1月31日(《意見》出臺日期)之前辦理完國際轉出手續,且已辦理完國際轉回和國內注冊手續的球員,將不予以處罰;對在1月31日之前辦理完國際轉出手續,現尚未辦理國際轉回和國內注冊手續的球員,以及在1月31日之后辦理國際轉出手續的球員,若發生《意見》所規定情形的,球員辦理國際轉回和國內注冊手續后,將被處以停賽24個月的處罰”。
戚軍所說的“規定情形”在《意見》中具體是指:球員在23周歲生日之前從其他國際足聯會員協會轉回國內,若“培訓協議未到期且未與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終止達成一致”和“業余球員符合已連續在同一培訓單位注冊四年以上,培訓單位可提供簽訂首次工作合同的規定條件,且未放棄與該球員簽訂首次工作合同權利”。
為什么處罰標準是24個月?戚軍說,中國足協也考慮過3個月、6個月、12個月的標準,但最終確定24個月是要讓違規者付出相當的代價。
《意見》中涉及“首簽權”,即培訓單位已按《中國足球協會注冊管理規定》為業余球員辦理了注冊與備案,且對該業余球員從12周歲生日后連續注冊時間已超過四年(含四年),若該培訓單位能夠與球員簽訂工作合同,且同時可為球員提供不低于該培訓單位所屬會員協會地區(城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工資,則該培訓單位有權選擇與該業余球員簽訂不長于兩年(含兩年)的工作合同。
有觀點認為,“首簽權”侵占了球員的權益,剝奪了他們選擇的權利。戚軍的回答要點是“我們的所有政策不可能對所有球員公平”“家長簽了培訓協議,就說明家長認同了培訓單位”“培訓單位認為,我培訓你的孩子,雙方達成了一個協議”“誰培養,誰受益”。
培訓單位行使“首簽權”最遲須在培訓協議到期后30日以內,且簽訂的合同須在最鄰近的下一個完整注冊期截止前到中國足協備案。
《意見》提高了青少年球員培訓補償費用標準,其中中超俱樂部每年可以拿到50萬元,是原標準的5倍。由此個別俱樂部可能會為追求更高的補償費用做努力,甚至產生一些違規行為。戚軍表示,是否按照新標準執行主要看協議簽署時間,1月31日前簽約的按舊標準,2月1日之后(含2月1日)簽約的按照新標準。
至于培訓協議和工作合同的關系,戚軍表示,如果沒簽合同,則以培訓協議為準;如果簽了合同,則以合同為準。
此外,中國足協還計劃對培訓單位進行分級評定,確定培訓單位獲得補償、能簽球員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