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強龍等六名U19國家男足隊員因違紀受到禁賽六月的重罰,這是中國足協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對國青隊球員開出的第三張禁賽罰單,前后共有八名球員因違紀遭受禁賽六個月以上的處罰。
陶強龍們遭禁賽,讓很多恨鐵不成鋼的球迷終于出了一口氣,甚至有的人還嫌罰得太輕。但是,足協畢竟不是球迷,手中掌握了對球員的生殺大權,更要謹慎。動輒以禁賽的大棒懲罰違紀隊員,或許能解一時之氣,卻可能對這種簡單粗暴的行政管理手段逐漸上癮,對于本需要極大愛心、耐心和智慧的青訓弊大于利。
如果陶強龍不是球員,他應該和全國一千多萬的高考生一樣,正在起早貪黑爭分奪秒地備戰高考。如果一個高考生偷偷跑去夜店,相信沒有一個家長會容忍。目前的體制下,中國足協就相當于陶強龍們的家長,看著孩子們這樣“不爭氣”,哀其不爭的心情可以理解。而且,對于球員來說,做錯了事,都是要承擔后果的,何況他們都已經成年。所以足協對球員違紀適當的處罰是有必要的。
然而,對違紀年輕人必要的懲戒固然重要,但畢竟不是目的,處罰的方式其實比處罰本身更重要。一個錯誤的處罰,可能會適得其反,甚至毀掉一個年輕人。
比如,一個高考生在考場作弊,按照規定會被取消成績,剝奪未來幾年的高考資格。但是,一個高考生去泡一次夜店,就剝奪他學習和考試的資格,豈不是毀了一個學生的未來嗎,沒有家長、學校會這么干吧。考場和夜店,私人空間和公共空間,都是有界限的,在不同的界限內違紀,性質不同,處罰方式當然應該不同。
足協這次對陶強龍們重罰,有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嚴重違反國家隊防疫防控規定”。但是,陶強龍他們并沒有違反上海市的防疫防控規定,只是違反了球隊的作息時間的規定,兩者之間是有本質區別的。足協不應該為了讓重罰看似合理,而混淆概念。
其實,陶強龍等六名球員這次違紀,與一年多前周俊辰的違紀有兩大區別:首先,周俊辰當時是在球隊的比賽期間私自外出。這次陶強龍他們私自外出是在非比賽期間,而且次日球隊沒有訓練任務。其次,周俊辰第二次出現這樣的違紀才被公開處罰,陶強龍他們都是初犯。
周俊辰第一次違紀,只是受到足協內部的警告。陶強龍等六名球員并無前科,而且是在集訓的調整日內初犯,就直接被禁賽六個月,遠遠超過了周俊辰當初受到的懲罰。這兩年,足協對禁賽這樣的行政處罰似乎越來越上癮,應當對此有足夠警惕。
放眼世界,足壇浪子被禁賽也并非沒有。前切爾西羅馬尼亞前鋒穆圖因為服用可卡因,曾經被英足總紀律委員會停賽七個月。但是,這樣的極端案例是很罕見的。
如果按照中國足協對待陶強龍們的處罰方式,當年跟著李夏普混派對的吉格斯恐怕已經在禁賽中沉淪了。李夏普更是應該早就被終身禁賽了。弗格森寧可親自去拆散球員們醉生夢死的派對,訓斥他們,也沒有動用禁賽之類的大棒,足見他對問題青年的大愛之心、耐心和智慧。
的確有很多很有天賦的球員因為缺乏自律而成了少年傷仲永。但是,我們幾乎找不到一個缺乏自律的職業球員因為禁賽之類的簡單粗暴的處罰而洗心革面的例子。倒是經常會聽到,因為周圍人及時的引導而浪子回頭的勵志故事。比如,酗酒成性的瓦爾迪如何被球會的副主席、教練勸導成功戒酒的故事早就在媒體和球迷中傳為佳話。
其實,即便是中國足協,過去對缺乏自律的青年球員的處罰也最多是開除出隊,而不是動輒禁賽。有些人可能會說,現在青年隊的成績越來越差,收入卻越來越高,罰的還太輕。這其實經不起推敲。如果說高薪低能是罪,那也是整個中國足球系統的原罪,絕不應該讓幾個倒霉的球員來承擔這樣的后果,他們也承擔不起。
每一屆青年隊都會有防不勝防的違紀球員,對于陶強龍們,中國足協應該消消火,謹慎使用簡單粗暴的行政手段。中國足球的青訓實在需要弗格森式的愛心,耐心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