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周報全媒體記者馬德興報道
日前,中國足協正式公布了本賽季三級聯賽的準入名單,上賽季的冠軍江蘇隊無緣。上期報紙,我們專門介紹了日本政府是如何參與到職業俱樂部中,而本期我們將著重介紹歐洲各國政府是如何支持足球俱樂部。
一、俱樂部建立在社區基礎之上
與日本政府直接參股職業俱樂部、韓國地方政府直接負責運營“市民球會”的情況完全不同,歐洲各國政府支持的是俱樂部本身,與俱樂部公司則基本不直接發生關系。這與歐洲社會以“社區為基礎”的歷史發展過程有別于韓日等東亞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發展進程有很大關系。畢竟歐洲的工業革命最先于世界展開,現代足球本身則是工業革命的產物,這與東亞包括中國在內的國家和地區相當長時間里一直以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發展進程完全不同,而且足球對于東亞各國和地區來說屬于“舶來品”。
在此前的多篇文章中,記者一直強調“先有俱樂部、后有俱樂部公司”,“歐洲俱樂部建立在社區基礎之上、中國俱樂部則建立在企業與公司基礎之上”這樣的概念,這就導致了中國的職業俱樂部基礎不扎實、經濟基礎更脆弱。
就以伊比利亞半島上的兩個國家葡萄牙和西班牙為例,行政區劃方面,葡萄牙按照“區→市鎮→堂區”劃分。所謂“堂區”,主要就是以教堂為中心進行區域劃分。據不完全統計,葡萄牙的“堂區”超過3000個。西班牙則以“自治區或市→省→市鎮”進行劃分,最新統計共有“市鎮”8124個。
所謂“歐洲的足球俱樂部建立在社區基礎之上”,在葡萄牙就是以“堂區”為區域,幾乎每個“堂區”就有一家俱樂部。葡萄牙目前有七級聯賽,除葡超(18隊)、葡甲(18隊)、葡乙(葡錦標賽,96隊)三級聯賽屬于全國性比賽外,20個“區”都有各自的區內聯賽,而且每個區的聯賽也分為一、二、三、四級,只不過名稱各不相同。各區內最高級別聯賽就是全國的第四級別聯賽,以此類推,相互間都有升降級關系。
所以,葡萄牙面積只有92225平方公里、人口僅有1030萬,卻擁有2600多家俱樂部,幾乎每個“堂區”都有一家俱樂部。
西班牙的國土面積506000平方公里、人口4710萬,但擁有的俱樂部則超過21000家。這些俱樂部也是以最基層的“市鎮”一級為范圍,不少市鎮擁有2到3家俱樂部。國內聯賽共分為10個級別,除西甲(20隊)、西乙(22隊)兩級職業聯賽外,還有半職業的西乙B聯賽(5個組102隊)。另外,第四級別的聯賽也屬于全國性的,共有18個組、每個組20到24隊不等,累計超過370隊。再往下,就是各個自治區或自治市內的各級聯賽。其他像法國、德國、意大利、英國等歐洲國家,也幾乎全是這種情況。
所有俱樂部全部都是社團組織,都是向類似于國內的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都是非盈利性質。所以,為什么歐足聯、國際足聯在統計時不是以“隊”為最基本單位,而是以“俱樂部”為基本單位展開統計。如果再統計“隊”,則數量還會翻好幾番,因為一家俱樂部擁有各級青少年隊伍的數量就不少。國內沒有這樣的發展歷史,只有“隊”的概念,“俱樂部”則是隨著足球改革而興起的。
歐美為什么有那么多的“百年俱樂部”?因為社區也就是像葡萄牙或西班牙最基層的“堂區”、“市鎮”等,不會因歷史的發展、變化而消亡。而中國的足球俱樂部,因建立在企業或公司基礎之上,企業或公司隨時可能出狀況而導致破產或倒閉,俱樂部便就此不復存在。
前面提到的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行政區劃,與中國的“省市自治區→地級→縣級”三級行政區相對應。國內再往下還有“鄉級行政區”。設想一下,中國國內目前共有38773個鄉級行政區,假設每個鄉級行政區都有一家俱樂部,恐怕無論是足球的普及程度,抑或發展水平,都完全不會是目前的狀況。
二、政府只與俱樂部發生關系
各級行政區域都有相對應的政府機構,包括堂區、市鎮也有小規模的基層政府。這些基層政府擁有各種體育場館所有權,基層的足球或體育俱樂部成立后展開活動需要場所,政府作為對足球俱樂部開展活動的支持,將場地提供給俱樂部。因葡萄牙各個堂區、西班牙各個市鎮的情況不一,有的免費提供使用,有的只是象征性收取費用,一般都按賽季來簽署協議。而且,政府部門只跟俱樂部打交道、簽署協議,與俱樂部下屬公司則不發生關系。
在葡萄牙,由于法律明文規定,參加葡超、葡甲職業聯賽時,俱樂部要求必須成立公司,稱為“Sociedade Anónima Desportiva (簡稱S.A.D.)”。第三級別開始往下,則沒有強制性要求。在西班牙,同樣有法律明文規定,參加西甲、西乙職業聯賽必須成立公司。所以,像職業隊的主場,并不是S.A.D.(公司)出面去與市政府商談,而只能是俱樂部出面。在俱樂部與當地政府部門商定后,如果涉及到費用,則具體由俱樂部下屬公司承擔,后者負責商務開發、運營等事務。
葡萄牙第三級別聯賽也就是葡萄牙全國錦標賽(葡乙)的96家俱樂部中,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俱樂部成立了S.A.D.,更多地由俱樂部自行運營。他們要么靠收取青少年球員的培訓費,要么靠經營諸如買隊服、開咖啡店等第三產業的費用等等生存。稍好些的可以找到贊助,基本都是所在堂區的有錢人,或小公司、小企業,算是為社會做貢獻。西班牙的情況也一樣。
如果俱樂部有足夠的資金,想要新建屬于自己的場地,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拿到全部手續后,費用由俱樂部或S.A.D自己承擔。如果趕上所在地政府部門資金相對較為寬裕,作為對俱樂部的支持,可能會承擔一小部分費用。但這個費用并不轉給S.A.D.,而是轉給俱樂部。俱樂部是由當地的選民自發成立的,政府以此作為對選民的服務與回報。當然,由于底層的俱樂部資金有限,活動經費多來源于會費,因而也不太可能建自己的場地。
除場地外,各個不同地方的政府根據自身財力狀況,可能會在每個賽季有一筆象征性的撥款;但沒有多余財政的,可能分文沒有。有的地方政府則可以將政府的公務大巴車提供給球隊去客場參賽,也就是相當于在往返交通方面予以補助,油費由政府部門負責。這對基層俱樂部來說,已是相當不錯的待遇了。
政府給予支持,很重要一點就是俱樂部開展各種社區活動,尤其是針對社區內的青少年孩子,進行各種足球活動與培訓,帶有很強的公益性質。孩子是國家的未來,當地政府部門當然有義務和責任去支持俱樂部展開這樣的活動。這也就是為什么說歐洲大多數國家沒有“校園足球”一說的原因,孩子下課后都是去所屬社區的俱樂部參加足球活動。
一些歐洲大城市特別是法國的一些城市,市政府會有一筆專項資金撥給俱樂部,用于俱樂部所屬球員在退役后的再就業培訓。用于一線隊運營的情況也存在,但數量不多。
當然,俱樂部作為一個社團組織,可以有商務活動、市場開發,但收益并不進自己腰包。而且,從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整個歐洲職業足球全面商業化程度加劇,單純社團性質的俱樂部所開展的商務、經營活動已難以應對商業化大潮的沖擊。在這樣的背景下,俱樂部希望將自己的商務權益、開發權益承包出去,展開“招商引資”,以吸引更多的優秀球員、取得更好的成績。于是,才開始出現俱樂部成立公司的情況。
三、法律為俱樂部公司保駕護航
歐美各國和地區在開展足球活動時,除足球管理部門制定的政策、規章制度之外,更有各國政府通過法律、法令的形式來為足球職業化“保駕護航”,應對職業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系列情況與問題。這一點,恰恰是中國足球職業化改革以來一直所忽略的。
①歐美法律確認足球地位
英超是當今世界最好的職業聯賽之一,也是世界上第一個職業聯賽。早在1888年4月17日,英格蘭的12家俱樂部就成立了職業性質的“足球聯盟”。但職業聯賽出臺后,球員與俱樂部、俱樂部與英足總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劇,特別是俱樂部相繼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后,經濟利益上的沖突更突出。期間,英足總動作遲緩,完全是英國王室(政府)之故。早在31家俱樂部于1882年成立“不列顛足協”的前兩年,英足總就想承認職業足球,但上報王室遭拒絕。直至1901年6月7日,愛德華七世親筆批文給足總、才正式承認職業足球在英國成為一項合法行業,并下令從法律上保障職業足球的地位。
(愛德華七世親筆批文給足總正式承認職業足球是一項合法行業)
1902年,英足總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至1904年,職業聯盟也成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1908年,英足總承認于1907年成立的職業球員協會,后者在1910年也成為“英國貿易聯合總會”中的一員,從而在法律上確保“職業球員協會”的合法性。
至1916年,政府下令職業足球納入娛樂稅收法中,職業足球開始納稅。(注意:不是目前國內職業足球俱樂部公司所繳的企業稅)1957年,英國政府再次頒布法令,宣布職業足球俱樂部可以成為“贏利性質的機構/組織”。
從英格蘭職業足球的發展過程來看,“職業聯盟”要成為一個合法性組織,獲得國家認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首先就是要國家承認職業足球是一個“行業”。事實上,不僅僅英國如此(王室于1901年批復),歐美足球強國無一不是如此,即國家在憲法或勞動法中明確規定“職業足球”是一個合法的行業,職業球員的就業、轉會、社會福利、法定的假期等正當權益能和其他行業的勞動者一樣在法律上得到保護,甚至作為一種“具有特殊技能的勞動者”來對待。
譬如,法國在民法中就明確規定了職業球員的合法地位,并具體規定了職業球員、半職業球員的報酬與義務,而且下令青年球員在21歲以前不得簽訂職業合同,第一份職業合同須為期四年等等。之后根據形勢的發展再逐步修改、完善。
南美的阿根廷則早在1973年2月23日,該國的國家憲法中就專門設立了“職業運動員章程”的條款,該章程總共分29條,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逐一進行了規定。至于巴西在2001年通過的《貝利法》,更無需多言。
近年來,中國足球的社會地位不高,球員、教練被欠薪情況屢屢發生。雖有年收入上千萬的球員,但更多地依然還是在為生存而發愁,因而常有人感慨中國職業球員的地位還不如農民工!而且,相信許多球迷都還記得曾有過中超俱樂部給球員開出最低月薪為820元的情況,這個最低月薪是根據當時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月薪標準而開出。因為國內沒有足球、職業足球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一切都按《勞動法》執行。作為俱樂部的管理者,作出這樣的決定無可厚非;但對足球這項運動本身,此舉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難想象。
很多國內足球人都羨慕歐美足球在社會中的地位之高。但足球在歐美社會中的地位,并非靠成績。以西班牙為例。早在1900年,西班牙首次通過的“皇家法令(注:西班牙的一切法律均由國王簽署后才生效)”——《勞動者章程(俗稱勞動法)》中,就對足球運動員的特殊勞資關系作出明確規定。而且,每隔一段時間就對《勞動法》進行修改,像1986年12月24日通過的一份補充規定中,在第二章第4條中,又規定了職業球員的最低收入、受傷后的收入領取等細節。(中國球員更多是受傷后無人過問。)
至1995年,西班牙通過關于失業等內容的《社會保險權利法》(稱為《皇家法令·第2064號》),在該法的第二章第三小章第30條中作出詳細規定,而《勞動法》中相關的內容被取消。事實上,西班牙的《體育法》在1990年10月15日才正式通過,也就是說,西班牙政府是保證職業足球運動員的利益在先,由此可見足球在西班牙的特殊性及社會地位。
根據《社會保險權利法》第30條中規定,西班牙國民的社會保險共分為11個等級,足球運動員的社保具體分為四種類型,即西甲職業球員、西乙職業球員、西乙B半職業球員以及其他球員,規定了對應的社保等級。
(西班牙足球運動員的社會保險等級)
按照西班牙的法律規定,西甲球員的社保級別與其他行業或領域內的技術工程師、專家等級別完全一樣,為第二級別,甚至比政府部門的首長(類似市長)、大公司首腦人物(如外聘主席、CEO等)還要高,后者僅僅只是第三級別,也就是相當于于西乙職業球員。換句話說,在國內中甲聯賽中效力的球員,與當地市長、市委書記、當地大型國企的董事長一級的社保享受同等待遇。
西乙B聯賽中的半職業球員,與政府公務員是享受同等社保,這就好比在國內中乙聯賽中踢球的球員,與國內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享受同等的社保待遇。
(西班牙的社會保險等級)
現在西班牙足球公認世界頂尖一流,但西班牙在1990年10月通過這個法律并全面開始實施時,西班牙國家隊最多是二流水準,1950年獲得世界杯第四名后,曾四度無緣世界杯,僅在1986年進入一次八強;在1964年獲得歐洲杯冠軍后,隨后三屆連續無緣決賽階段比賽。僅在1984年獲得過一次亞軍,整體成績并不算突出。但誰又敢說,西班牙隊能在2010年也就是這個法律執行20年后奪取世界冠軍,與這樣的法律保駕護航無關呢?
再對照中國足球當下的社會地位,著實令人唏噓。“公共痰盂”是最為形象的描述,一個不受人尊重的領域、一個絲毫沒有社會地位的行業,何以能夠正常地發展甚至取得突破?
②修改法律為職業足球護航
前文提到,西班牙在1990年10月15日正式通過《體育法》,也就是《法律10/1990年10月15日(Ley 10/1990, de 15 de octubre)》,第一次從法律層面確認從事職業足球、職業體育的俱樂部成立的下屬公司統稱為“體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S.A.D.”,并明確指出:“體育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sociedad anonima)”中的一種特殊類型。
正如該法序言談及需要提供一種新型公司類型時所說的那樣,“……本法提議創建體育協會的一種新類型,一方面是為有利于草根(grassroots)體育協會的活動;另一方面則是創立一種法律和經濟的實體,以便俱樂部能夠開展職業活動。前者是通過創建基礎的體育俱樂部來實現,用一種簡單的結構。后者,則是通過轉化為體育有限責任公司而完成,或者是創建這樣一個相對應的體育形式的職業隊,一個通過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管理體制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實體而完成,注冊成立某種特殊實體,以適應體育世界的發展……”
(西班牙體育法序言)
這個序言已經清晰地為“俱樂部”與“俱樂部公司”明確了定位,即:開展普及、群眾性的足球、體育活動,這樣的功能由“俱樂部”來承擔;開展職業體育活動則是由成立的下屬“俱樂部公司”來承擔。所以,記者此前反復強調:俱樂部與俱樂部公司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S.D.A.”也就是俱樂部下屬的體育有限責任公司,最主要是從事職業足球、職業體育。
隨后,1998年通過的《法律50號/1998年12月30日(Ley 50/1998, de 30 de diciembre)》對《體育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至1999年7月16日,西班牙政府通過《皇家法令·第1251號/1999年7月16日(Real Decreto 1251/1999, de 16 de julio)》,主要是在體育有限責任公司的各種稅收方面作出了更明確規定。
正因為有法律依據,西班牙足協和職業聯盟明確規定:所有參加職業足球聯賽(西甲和西乙)的俱樂部必須是“S.A.D”。只有皇馬、巴薩、奧薩蘇納和畢爾巴鄂四家俱樂部因特殊歷史情況至今尚未成立“S.A.D.”,依然以會員制方式管理和運營。
至2002年,西班牙又再次修改《體育法》,開始允許俱樂部下屬的“體育有限責任公司”上市,條件是這家公司必須盈利三年以上、且最大股東的持股不能超過25%。
俱樂部如何轉化、成立下屬公司?同樣有具體的法律依據。
(俱樂部轉化、成立公司的過程與要求)
按照法律規定,西班牙俱樂部下屬成立的“S.A.D.”各個股東中,原則上不允許一家持股超過25%。如果一家公司想控股超過25%,就需要打報告申請。限于篇幅,不再展開敘述。
(單個股東原則上控股不得超過25%的法律規定)
(控股超過20%需提交申請)
為更好地實施監管,所有俱樂部下屬的體育有限責任公司還會成立一個委員會——“Composición de la Comisión Mixta de Fútbol(足球混合構成委員會)”,專門負責對公司股權變更一類的事務進行審核。該委員會主席由西班牙政府最高體育理事會指定專人擔任,委員包括各體育有限責任公司的代表3人、西班牙職業足球聯盟代表3人、體育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西班牙足協代表1人、西班牙職業運動員委員會的代表1人、審計師1人、國家認可的律師1人。這11人中,審計師和律師只有發言權、沒有投票權。像中國公司去收購西甲或西乙俱樂部的公司股權時,就需要經過這個委員會審核通過,其職責不是由西班牙足協或西班牙職業聯盟承擔。
(足球混合構成委員會人員構成與職能示意圖)
即便是通過這個委員會審核后,還要再上報另外一個監管組織,即與類似足球混合構成委員會的“籃球混合構成委員會”一起共同成立的“足籃球混合構成聯合委員會(Composicion de la Comision Paritaria C.S.D. – L.N.F.P.)”,由該委員會最后審核通過,才算完全審核全部流程。足球與籃球兩個委員會在2012年4月15日簽署了合作協議,該委員會的主席同樣由西班牙政府最高體育理事會指定專人擔任,成立目的最主要還是保證體育有限責任公司的穩定性,防止那些資金來源不明、或者財政狀況不好的公司或個人進入到職業足球或職業籃球中,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職業體育。這就確保了諸如“空殼公司”、“皮包公司”等無法進入到職業足球圈內。
(足籃球混合構成聯合委員會人員構成示意圖)
按西班牙法律,所有職業俱樂部的財務必須公開,對于俱樂部財務的各項審計,也都有具體而明確的要求。
(體育有限責任公司接受審計詳細要求)
當然,更重要的是在具體的稅收制度方面,有專門的政策、法律條文,明確哪些是可以免稅的、哪些是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完全不同的稅種。對照中國的足球俱樂部,完全按照一般性的企業公司上稅,顯然不利于國內職業足球的開展。
西班牙是如此,葡萄牙也一樣,只不過葡萄牙是上世紀90年代才通過的法律,時間較西班牙晚。而且,根據法律,參加葡超、葡甲聯賽的俱樂部也必須成立“S.A.D.”。第三級別往下,則沒有強制性要求。因情況與西班牙較為相似,這里不再全面展開。
(西班牙政府文化體育部和最高體育理事會)
歐洲幾個足球最發達國家中,英格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足球俱樂部成立下屬的“體育有限責任公司”,種類相對較為單一。但在意大利、法國,公司的種類與性質都較為復雜。但不管種類還是性質,政府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規定。
以意大利為例,足球俱樂部或體育俱樂部下屬的公司分為“Società di persone(合伙人)”、“Società di capitali(有限公司)”、“Società cooperativa(類似國內的合作社)”、“Società consortile(聯營公司)”、“Società ad azionariato diffuso(上市公司)”等幾大類型。
(葡萄牙的《體育法》)
在“Società di persone(合伙人)”大類中,又分為“Società semplice(S.s.)(不能進行商業活動的公司)”、“Società in nome collettivo (S.n.c.)(無限公司)”、“Società in accomandita semplice (S.a.s.)(可以同時進行商業與非商業活動的公司)”三小類。
在“Società di capitali(有限公司)”大類中,又分為“Società per azioni (S.p.A.)(股份有限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S.r.l.)(責任有限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semplificata (S.r.l.s.)(簡單有限責任公司)”、“Società in accomandita per azioni (S.a.p.a.)(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小類。
因情況復雜,所以意大利足球俱樂部公司只能根據名稱的后綴來具體予以區分,也就是上述各種類型公司的縮寫。但不管公司屬于何種類型,具體的定性、功能都可以在意大利的法律文件中找到明確的規定。在1981年3月23日公布的《民法第91號——俱樂部和職業體育工作者關系法》中,曾規定:意大利的足球俱樂部、體育俱樂部、包括其所成立的公司,均為“非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組織”。
(意大利民法第91號)
隨著商業化的發展,尤其是當時意甲聯賽紅火、號稱“小世界杯賽”,這樣“非盈利”的定性逐漸引發俱樂部以及下屬公司經營者們的部門,紛紛要求“變性”。至1996年11月18日通過了《民法第586號》,才取消了體育俱樂部公司的“非盈利性”描述,這就等于允許職業俱樂部的下屬公司盈利并可以上市。于是,1998年,拉齊奧成為了第一家進入股市的意甲俱樂部公司。這些年來,圍繞著職業足球的發展,意大利曾多次修改、完善過法律條文。
在法國,足球或體育俱樂部的形式與種類也有很多,也全部都有法律依據。像著名的FC南特俱樂部,最初成立的下屬公司為“l'association loi de 1901”性質,它是根據法國在1901年7月1日通過、并于同年8月16日實施的一項有關體育俱樂部公司化的法令而命名的,即為“非盈利性質的一種協會形式的公司”,即便盈利也不能分配。至1992年則轉換成為“Societe anonyme a objet sportif(簡寫為SAOS)”性質的公司,即“以體育為目的的有限責任公司”;至2000年又轉換為“Societe anonyme sportive professionnelle(簡寫為SASP,職業體育有限責任公司)”。而“SASP”在2007年前無論如何是不能上市的,這是1984年7月18日頒布的《體育活動和競技體育的組織和推廣法(Organisation et promotion des activites physiques et sportives)》中所明文規定的。
(法國的體育活動和競技體育的組織和推廣法)
不過,2002年2月12日,里昂、馬賽、朗斯、特魯瓦、里爾、圣埃蒂安、斯特拉斯堡和波爾多等8家法國俱樂部,在時任里昂俱樂部主席奧拉斯的帶領下跑到布魯塞爾向歐盟議會告狀,希望法國能廢除禁止職業俱樂部上市的法令。之后又多次上訴。2004年4月1日,歐盟委員會為他們舉行了第一次聽證會,并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向法國提出要求修改法律。歐盟認為法國的《體育法》第13條違背了歐盟法律中“資金自由流動”的規定。至2006年12月14日在盧森堡,歐盟委員會正式做出決定,要求法國更改“禁止職業俱樂部公司上市”的法令。
(法國《體育法》第13條關于歐盟法律資金自由流動的規定)
拉穆爾(時任法國體育部長)在歐盟決定出臺后表示無奈:“當我看到英格蘭發生的事情,就感到憂慮。有大量的資金注入俱樂部公司,但我們卻并不知道這些錢的來源(指有可能是黑錢)。我不是一個守舊的保守主義者,但我很難想象比賽的結果受股市的影響會是怎樣……”但法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國民議會還是專門修改了法律,并從2007年開始允許法國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公司開始上市。
當然,法國政府之所以禁止足球俱樂部公司上市,還有很重要一個原因,就是因為法律規定職業俱樂部轉化為公司后是非盈利性質的。恰恰是因為“非盈利屬性”,所以像法國的不少職業俱樂部都有當地政府部門的資金支持。
以本賽季法甲斯特拉斯堡俱樂部(Racing Club de Strasbourg)所屬的公司為例。該公司成立之初為“l'association loi de 1901”性質(一種非盈利的、協會形式的公司)。但由于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公司在1990年7月轉換為“地方體育混合有限責任公司(societe anonyme d'economie mixte locale sportive,簡寫為SAEMLS)”性質的公司,總注冊資金為500萬法郎,私人控股51%,其他歸斯特拉斯堡市政府。當地市政府從1990至1996年的六個賽季中,從市政財政中注入了1.4億法郎,每年累計為2300萬法郎。
但在1994年8月8日,法國經貿方面著名的《帕斯瓜法(Pasqua Law)》通過,并從1996年1月26日正式開始執行。這部法改變了法國足球的進程,因為這部法令明確:禁止公共資金再進入職業足球俱樂部公司中。這也就意味著:法國各級政府部門不能再以資金或其他補助等方式來支持職業俱樂部公司。(不過,由于該法爭議較大,最終在2000年1月1日被廢除。)
(帕斯瓜法)
于是,在1996年,斯特拉斯堡市政府決定改變俱樂部的公司性質,將其轉化為“Societe anonyme a objet sportif(SAOS)”即“以體育為目的有限責任公司”。在1997年2月,時任市長以500萬法郎將市政府所有的49%股份轉讓給“IMG McCormack集團”。至2000年初,公司又轉換為“Societe anonyme sportive professionnelle (SASP,職業體育有限責任公司)”。不過,由于經營虧損不斷,至2011年,公司不得不被清算,俱樂部被托管,重新恢復為最初的“l'association loi de 1901”非盈利協會公司。2012年,公司重新更名為“Racing Club de Strasbourg Alsace”,性質也變成“societe par actions simplifiee(股份公司)”,并運營至今。
五大聯賽中最后一個成立“職業聯盟”的是德國,這并非偶然,原因就是之前的德國俱樂部尚沒有成立“公司”。按照德國的相關法律,體育或足球俱樂部只能是非盈利性組織或機構。1998年世界杯慘敗后,以貝肯鮑爾、魯梅尼格為代表的一批人士認為,落伍根本原因在于國內聯賽的管理方式遠遠落后于英、法、意、西等國。因而提出了應該允許德國的俱樂部成立公司,或為股份不能向普通公眾出售和交易的責任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或為股份面向公眾發行和交易的責任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同時,也應該成立類似的職業聯盟。于是,德國足協于1998年10月召開的全體代表大會上提出:力爭使政府通過法令,允許俱樂部轉化成立公司。
經過近兩年的努力,在德國政府修改了法令即取消非盈利性的硬性規定后,德國36個職業足球俱樂部(甲級和乙級各18家)的代表在2000年12月18日召開職業聯盟成立大會。聯盟總部設在法蘭克福,其權利、責任與義務早在當年9月30日就以雙方達成的基礎合同方式予以確定,該合同還特別規定了彼此間的經濟義務。目前國內球迷所熟知的“50+1”的規定,就是在這次會議期間所達成的。
最初,聯盟的名稱為“DFL Deutsche Fusball Liga e.V.”。其中,“e.V.”代表“Eingetragener Verein(注冊協會)”,是德國民法中認可的法人團體性質的組織。至2016年8月,聯盟更名為“DFL Deutsche Fusball Liga GmbH”。“GmbH”為“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的縮寫,為“有限責任公司”之意。
因能力和篇幅有限,圍繞足球方面的相應法律文件無法一一列出。但整理這些文件與材料,一個深刻的體會是:歐美職業足球發展百年史某種程度上就是一部“足球法律完善史”。在這個過程中,各國和地區以法律形式認可職業足球、規范職業足球,并根據社會時代的發展背景與現實需求與時俱進,為職業足球不斷修改與完善法律。這才是歐美職業足球立于不敗之地的根本。
對照中國足壇當下之亂象,很多都令人感覺無從下手,恐怕就是因為“無法可依”。換而言之,該是對中國《體育法》重新修訂、完善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