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北省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郭銳
2月11日,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在北京揭牌成立,這標志著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真正從法律規定走進了現實,中國體育仲裁制度從組織機構上開始落地,真正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體育糾紛解決方式,是我國體育法治史上具有標志性意義的重大事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體育法》生效,為落實新修訂《體育法》關于體育仲裁的規定,《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體育仲裁規則》同日開始生效。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正是依據新修訂的《體育法》和《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相關規定成立的,并將依據《體育仲裁規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體育糾紛。依據《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是為了解決體育糾紛,由國家體育總局依法設立、專門處理體育糾紛案件、全國唯一的體育仲裁機構。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運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體育仲裁委員會的所在地為北京。
涉及體育的糾紛,在我國可能面臨三種類型的仲裁,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商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的體育仲裁,這三種仲裁分別依法解決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糾紛。《體育法》和《體育仲裁規則》確立了體育仲裁的受案范圍,體育仲裁解決當事人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因運動員注冊交流發生的糾紛;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我國現在推出體育仲裁制度之際,采用排除法,將體育仲裁的范圍進行了限制,是對原有兩大仲裁類型的一種避讓,未來為提高效率、更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需要通過適當方式協調解決體育糾紛時三種仲裁方式的關系。
隨著體育商業化和全球化發展,體育領域出現越來越多的糾紛,但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不能及時、有效地解決體育領域的特殊糾紛,于是體育仲裁應運而生。1984年,國際體育仲裁院成立,標志著體育仲裁制度的誕生,后又經過改革完善,成為解決國際體育領域糾紛的有效方式,不少國家也紛紛效仿建立了國內的體育仲裁制度。我國1995版的《體育法》中也規定了體育仲裁的內容,但具體制度和機構一直沒有建立,此次以《體育法》修訂為契機,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終于得以實現,也是順應國內和國際體育發展潮流的結果。
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成立后,將開始受理體育糾紛案件,我國體育領域的特殊糾紛將能夠通過體育仲裁的方式得到依法依規解決,這將有助于我國正常體育秩序的建立,但必須明確的是體育仲裁委員會只是一個糾紛解決機構,其并非是凌駕于其他體育組織之上的上級組織,并不能直接要求其他體育組織更改自己的章程和規則,不過,體育仲裁的實踐可以倒逼體育組織完善內部治理。
目前職業化程度較高的項目中屢見報端的糾紛是否能通過體育仲裁解決,還不能太樂觀。通過體育仲裁解決體育糾紛,需要符合體育仲裁受案范圍的限制,也必須遵守體育仲裁程序性的要求,不符合這些規定,就無法獲得體育仲裁的救濟。不過,大幕已經拉開,中國體育仲裁可以關注、值得期待。